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19號
KLDV,109,消債聲,19,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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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張力尹(原名張瑪莉)

代 理 人 葛睿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力尹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 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 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 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 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既已受 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 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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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