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對被告潘鄭美玉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依據
原告陳報之債權本息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8,998元,據此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核定訴訟標的裁定確定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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