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2351號
上 訴 人 張淑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109年基小字
第2351號返還預繳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5,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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