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陳微予
陳微弋
陳泓任
孫柏凱
孫煌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怡潔於民國109年 8月5日死亡,聲請 人陳微予、陳微弋、陳泓任、孫柏凱、孫煌哲為被繼承人陳 怡潔之兄弟姊妹妹陳進德、陳秀蘭之子女,有聲請人戶籍謄 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揆 諸首揭規定,聲請人陳微予、陳微弋、陳泓任、孫柏凱、孫 煌哲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遺產繼承人,並無繼承權可言, 是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第1項前段、第23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