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完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15號
KLDV,109,司司,15,202009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許金全 


 
上列聲請人聲報龍全貿易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 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 認,公司法第92條前段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 ,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 ,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非訟 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第1 款前段亦有明文。再法院就清算人 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作形式審查,倘可認尚未完成合法 清算程序,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 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龍全貿易有限公司(下簡稱龍全公 司)清算人,前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在案。茲因龍全公司 已依公司法、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清算完結,請准予備查等語 。
三、經查,聲請意旨固提出龍全公司股東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出 具之股東審查報告書,然稽之所載內容,僅就清算期間收支 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提交股東審查簽名,欠缺 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送交各股東審查之結果。 經本院於109年8月25日以基院麗民辰109 年度司司字第15號 函通知文到10日內補正後,聲請人固再補正提出清算後財產 目錄及109年9月18日審查報告書(均影本),惟稽之該審查 報告書記載,其上僅蓋用清算人之印文,僅堪認定係由清算 人進行審查,而非送交全體股東審查及請求各股東承認,即 逾期未補正提出全部之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審查並經承認之 事證,致本院無從為形式審查,而不能逕認為龍全公司已完 成合法清算程序,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自不得准予備查。 揆諸上揭之規定及說明,應以裁定駁回本件清算完結之聲 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龍全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