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754號
KLDV,109,司促,7754,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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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5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仁勇 

債 務 人 王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柒佰參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捌仟壹
    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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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