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14號
KLDV,109,司促,7614,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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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1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方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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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