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9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何春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八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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