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98號
KLDV,109,司促,7398,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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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9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何春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八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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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