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71號
KLDV,109,司促,7371,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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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蘇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蘇明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下同)109年09月0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
  5,846元未給付,其中4,720元為消費款;159元為利息;96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3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明志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6% │
│  │4720元│     │9月02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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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