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45號
KLDV,109,司促,7345,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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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4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許思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12.01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6月13日止,尚有新臺幣
     222,529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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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