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44號
KLDV,109,司促,7344,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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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4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張伯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
  及其中本金壹拾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119,413元,自最後1次消
  費繳款日,民國95年2月24日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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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