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06號
KLDV,109,司促,7306,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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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宇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宇蘅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
  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
  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
  至109年07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361,417
  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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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