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添109年勞訴字第9號給付奬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萬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