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6號
KLDV,109,勞訴,6,2020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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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玉娟 

被   告 唐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素珍 


訴訟代理人 邱美珠 
      孫愛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六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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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威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