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74號
KLDV,108,重訴,74,202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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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清池 
      林清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山村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
第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林清池
林清乾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94萬1,874 元,應
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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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山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