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27號
KLDV,108,訴,627,2020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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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湘君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文枝 


      陳葉貴洲

      楊吳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890 元,應徵之第二
審裁判費為19,171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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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