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湘君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文枝
陳葉貴洲
楊吳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890 元,應徵之第二
審裁判費為19,171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