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38號
KLDM,109,聲,838,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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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洪朝力



指定辯護人 林傳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250號
、109年度偵字第4244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朝力所涉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已認罪,且無逃亡之虞,並有固定住居所,也願意天 天至派出所報到,並配合開庭,請求准予交保等語。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之製造 第二級毒品罪,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3 款之羈押理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 要,而自民國109年8月14日起對於被告執行羈押在案。三、本件被告雖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然其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確 屬重大;且其所犯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隨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有相當 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扣案之乾燥大麻有7 罐(2584公克) 、大麻植株有22株、大麻種子達84顆,數量非微,本院於權 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 身自由的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認羈押被告屬適當及 必要,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被告交保之聲請,核無 理由,爰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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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