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9年度,2號
CYDV,109,重勞訴,2,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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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戴仲男
      柯俊佑
      翁銘彥
      劉曜瑋
      楊秉林
      邵詳翃
      陳志憲
      董鑫堂
      廖維霖
      沈盟景
      粘景茗
      黃家平
      謝宏國
      江國賢
      賴宏宇
      陳韋名
      黃聖洲
      陳益紹
      鍾又鳴
      余宗憲
      林兼毅
      何能煌
      卓主昇
      許宋文
      謝南宏
      蕭明奇
      羅維墉
      張展榮
      張哲瑞
      張哲瑜
      羅光雄
      葉書瑋
      王一全
      彭慰慈
      顏嘉良
      蔡佳撰
      何來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工務段

法定代理人 鄭盛宏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林治平 
      徐浩然 
      廖偉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戴仲男等37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訴之預備合併,指原告預防
其提起之訴訟為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為備位,以
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
而言。是雖有數個訴訟標的,但原告既僅請求法院就其中之一為
其勝訴之判決,其訴訟利益僅為一個,則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
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
字第317 號裁定參照)。再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就一繼
續性法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依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訟標的總額。
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
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
5 年者,以5 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規定甚明。另按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
。經查,本件如附表所示原告戴仲男等37人起訴,復追加交通部
臺灣鐵路管理局為被告,其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其等與被告間僱傭
關係存在,此部分原告戴仲男等37人主張其等每月平均薪資如附
表「前6 個月平均薪資」欄位所示,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
5 年計算,故先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為前6 個月
平均薪資×12月×5 年,計算金額如附表「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
價額」欄所示;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等37人如附表「備
位聲明之訴訟標的」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就原告備位聲明之請求即應以
原告主張之資遣費金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綜上所述,原告所為
先、備位聲明之請求,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依前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定
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後為新臺幣(下同)75,649,4
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7,720 元,因原告戴仲男等37人聲明
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故扣除依上列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451,813 元(計算式:677,720 ×2/3 =451,
813.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後,及原告戴仲男等37人前已
繳納之聲請費5,000 元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0,907 元(
計算式:677,720 元-451,813 元-5,000 元)。茲限原告戴仲
男等37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原告 │前6 個月│先位聲明之訴│備位聲明之訴│
│號│   │平均薪資│訟標的價額 │訟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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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仲男│31,808元│1,908,480元 │57,4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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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柯俊佑│28,988元│1,739,280元 │74,2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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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翁銘彥│31,099元│1,865,940元 │80,3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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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曜瑋│34,258元│2,055,480元 │88,5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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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楊秉林│32,843元│1,970,580元 │84,8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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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邵詳翃│29,598元│1,775,880元 │53,4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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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志憲│34,959元│2,097,540元 │90,3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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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董鑫堂│25,151元│1,509,060元 │10,8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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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廖維霖│35,469元│2,128,140元 │91,6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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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沈盟景│28,904元│1,734,240元 │35,4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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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國賢│29,709元│1,782,540元 │36,3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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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粘景茗│37,986元│2,279,160元 │98,1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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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黃家平│21,978元│1,318,680元 │56,8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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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謝宏國│26,682元│1,600,920元 │45,4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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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賴宏宇│27,531元│1,651,860元 │39,0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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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陳韋名│27,040元│1,622,400元 │11,6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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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黃聖洲│27,021元│1,621,260元 │28,1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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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陳益紹│27,050元│1,623,000元 │16,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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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鍾又鳴│27,787元│1,667,220元 │58,8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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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宗憲│50,985元│3,059,100元 │131,7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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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林兼毅│40,518元│2,431,080元 │108,1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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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何能煌│38,525元│2,311,500元 │94,3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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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卓主昇│31,463元│1,887,780元 │47,2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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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許宋文│36,200元│2,172,000元 │104,0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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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謝南宏│37,714元│2,262,840元 │96,7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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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蕭明奇│36,828元│2,209,680元 │91,9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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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羅維墉│41,517元│2,491,020元 │114,1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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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張展榮│39,214元│2,352,840元 │70,8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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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張哲瑞│30,200元│1,812,000元 │8,5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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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張哲瑜│39,214元│2,352,840元 │64,2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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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羅光雄│46,307元│2,778,420元 │121,2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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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葉書瑋│36,168元│2,170,080元 │72,3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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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王一全│43,809元│2,628,540元 │120,475元  │
├─┼───┼────┼──────┼──────┤
│34│彭慰慈│44,236元│2,654,160元 │121,6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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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顏嘉良│33,466元│2,007,960元 │86,4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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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蔡佳撰│37,590元│2,255,400元 │108,0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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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何來成│31,009元│1,860,540元 │80,1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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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總計│75,649,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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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