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15號
CYDV,109,訴,615,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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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5號
原   告 周士益 
被   告 周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嗣經本院以109 年度補字第319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42,06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至 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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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