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95號
CYDV,109,訴,595,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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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民生寶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基哲 


被   告 陳源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繳納裁判費,這 是起訴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沒有一併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在民國 109 年8 月17日裁定,命原告在收到裁定後5 日內查報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並且依照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 經在109 年8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以證明。三、原告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補正,其起訴就不合法,應該裁定駁 回。
四、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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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