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林岳平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被 告 涂朝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