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朱祐宗
被 告 王萬
王木
王炉
王尾
王美麗
王進財
王芊予
王昭瑛
王國隆
廖威仰
鄧景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土地面積為1,153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原告應有部分
均為24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188元【(4500
1153)24】,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2,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