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63號
CYDV,109,補,363,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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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張永琳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
議之訴【註:應更正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873元
【註:本件嘉義縣東石鄉下揖子寮166-1地號,面積20,629 平方
公尺,民國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1,700元/平方公尺。原告的
權利範圍54585分之143,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873
元(計算式:20,629㎡1,700元143/54585=91,87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
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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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