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46號
CYDV,109,補,346,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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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陳維崇 
被   告 林啟祥 
      吳荺瑊 
      林子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97,812 元【計算
式:(92平方公尺×55,111元/ 平方公尺)+27,600元=5,097,
812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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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