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37號
CYDV,109,補,337,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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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陳崑雄 

      陳寶旭 
      陳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827,006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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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