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76號
CYDV,109,補,276,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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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蔡正仁 
訴訟代理人 林素芬 
被   告 葉朧璟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朧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25元
【註:本件嘉義市○○○段000000地號,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
現值為17,500元/ 平方公尺,原告持分的權利範圍4分之3,被告
所有鐵皮屋建物占用面積為1.0 平方公尺。因此,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3,125元(計算式:1㎡17,500元3/4=13,125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外,訴訟代理人林素芬尚未提出委任狀,應
補提出委任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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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