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82號
CYDV,109,聲,182,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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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侯楊麗蓉


相 對 人 蔡林絹(蔡梱之繼承人)

      蔡素蘭(蔡梱之繼承人)

      蔡素珍(蔡梱之繼承人)


      蔡榮輝(蔡梱之繼承人)

      蔡進榮(蔡梱之繼承人)


      蔡素梅(蔡棞之繼承人)

      蔡明照(蔡棞之繼承人)

      蔡明義(蔡棞之繼承人)


      蔡阿雪(蔡棞之繼承人)


      許蔡阿玉(蔡棞之繼承人)

      施秀結(蔡縛之繼承人)


      施美月(蔡縛之繼承人)

      施美娥(蔡縛之繼承人)


      施美玉(蔡縛之繼承人)

      蘇明月(蔡縛之繼承人)

      施應安(蔡縛之繼承人)


      施幸岑(蔡縛之繼承人)

      蔡柯茶(蔡素之繼承人)

      蔡正郎(蔡素之繼承人)

      蔡正發(蔡素之繼承人)

      蔡正雄(蔡素之繼承人)

      蔡玉鳳(蔡素之繼承人)

      蔡申城(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秀珠(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台豊(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秀貞(蔡水湶之繼承人)

      賴燦(蔡水湶之繼承人)

      江賴桂枝(蔡水湶之繼承人)

      吳賴桂香(蔡水湶之繼承人)

      翁賴桂花(蔡水湶之繼承人)

      賴清和(蔡水湶之繼承人)

      清忠(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翊庭(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明繡(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明海(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明山(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明桂(蔡水湶之繼承人)

      楊陳秀惠(蔡水湶之繼承人)

      陳正欽(蔡水湶之繼承人)


      陳巧明(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黃玉鳳(蔡水湶之繼承人)

      王蔡月貴(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寶貴(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同原(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真貴(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四貴(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同雄(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美里(蔡水湶之繼承人)

      蔡來振(蔡水湶之繼承人)

      陳振和 

      蔡中寅 
      蔡李素貞
      蔡紘晨 
      蔡語褰 

      蔡元助 

      蔡元宗 

      蔡侯水利

      蔡胤侃 

      蔡泓濤 

      蔡泓澍 
      蔡洋潢 

      蘇靖琁 


      林玉美 
      楊淑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 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 年 度重訴字第5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所示「訴 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比例負擔,並經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 主張民國108 年1 月28日之土地謄本費新臺幣(下同)180 元、108 年5 月1 日預納之戶籍謄本費用30元以外之其餘戶 籍謄本費用1,305 元(繳費時間為108 年2 月12日至108 年 2 月23日)部分,為本件訴訟繫屬(108 年3 月13日)前支 出之費用;另108 年7 月26日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勘查複丈費 2,550 元部分,非本件訴訟標的及當事人,是上開支出費用 部分非本件訴訟費用,均應予剔除,併此敘明。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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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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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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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68,221元 │108年3月13日由聲請人預納。 │
├───────┼───────┼────────────────┤
│電子列印謄本 │ 280元 │108年3月21日、108年4月8日分別由 │
│ │ │聲請人預納140元、140元。 │
├───────┼───────┼────────────────┤
│戶籍謄本 │ 30元 │108年5月1日由聲請人預納30元。 │
├───────┼───────┼────────────────┤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 │108年4月9日由聲請人預納。 │
├───────┼───────┼────────────────┤
│地籍圖謄本、土│ 5,750元 │108年6月27日由聲請人預納。 │
│地勘查複丈費 │ │ │
├───────┼───────┼────────────────┤
│土地勘查複丈費│ 800元 │108年7月31日由聲請人預納。 │
├───────┼───────┼────────────────┤
│ 合 計 │ 75,581元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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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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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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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和 │萬分之2045 │15,4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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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美 │萬分之1364 │10,3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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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楊麗蓉 │萬分之2727 │20,611元 │
├───────────────┼────────┼──────────┤
│楊淑妃 │萬分之2045 │15,4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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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林絹、蔡素蘭、蔡素珍、蔡榮輝│連帶負擔萬分之 │連帶負擔1,723元 │
│、蔡進榮、蔡素梅、蔡明照、蔡明│228 │ │
│義、蔡阿雪、許蔡阿玉10人(即蔡│ │ │
│梱之繼承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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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秀結、施美月、施美娥、施美玉│連帶負擔萬分之 │連帶負擔1,723元 │
│、蘇明月、施應安、施幸岑7人( │228 │ │
│即蔡縛之繼承人) │ │ │
├───────────────┼────────┼──────────┤
│蔡柯茶、蔡正郎、蔡正發、蔡正雄│連帶負擔萬分之 │連帶負擔854元 │
│、蔡玉鳳5人(即蔡素之繼承人) │113 │ │
├───────────────┼────────┼──────────┤
│蔡申城、蔡秀珠、蔡台豊、蔡秀貞│連帶負擔萬分之 │連帶負擔854元 │
│、燦、江桂枝、吳桂香、翁│113 │ │
桂花、清和、清忠、蔡翊庭│ │ │
│、蔡明繡、蔡明海、蔡明山、蔡明│ │ │
│桂、楊陳秀惠、陳正欽、陳巧明、│ │ │
│蔡黃玉鳳、王蔡月貴、蔡寶貴、蔡│ │ │
│同原、蔡真貴、蔡四貴、蔡同雄、│ │ │
│蔡美里、蔡來振27人(即蔡水湶之│ │ │
│繼承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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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中寅 │萬分之171 │1,293元 │
├───────────────┼────────┼──────────┤
│蔡李素貞、蔡紘晨、蔡宏逸、蔡語│連帶負擔萬分之 │連帶負擔854元 │
│褰4人(即蔡元吉之繼承人) │1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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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助 │萬分之113 │8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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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宗 │萬分之113 │8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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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侯水利 │萬分之152 │1,149元 │
├───────────────┼────────┼──────────┤
│蔡胤侃 │萬分之152 │1,149元 │
├───────────────┼────────┼──────────┤
│蔡泓濤 │萬分之38 │2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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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泓澍 │萬分之38 │287元 │
├───────────────┼────────┼──────────┤
│蔡洋潢 │萬分之171 │1,2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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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靖琁 │萬分之76 │5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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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