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9年度,1148號
CYDV,109,繼,1148,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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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代 理 人 陳金川 
相 對 人
即 繼承人 黃玲英 

      洪智偉 

      洪欣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洪建賢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洪建賢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洪建賢(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死亡,依民法 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鈞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利 聲請人債權之受償等語。
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 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 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查,被繼承人洪建賢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獲清償, 嗣於109 年7 月21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子 女即相對人黃玲英洪智偉洪欣偉等情形,有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104 年12月14日保普老字第10460193780 號函、勞保 補償金分期攤還契約影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憑。又相對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迄 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乙情,亦有本院案件 紀錄索引卡查詢資料表在卷可參,可信為真實。因此,本件 相對人即第一順序繼承人既為被繼承人洪建賢現時合法繼承 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 清冊,依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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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