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汪玉蓮律師即陳扁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追加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完成之 管理工作包含申報遺產稅、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對繼承 人為公示催告、參與分割共有物事件等事項,故於108年12 月2日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經以108年度司繼字第78號 民事裁定酌給管理報酬新臺幣(下同)50,000元。嗣後被繼 承人陳扁不動產之共有人提出變價分割強制執行之聲請,案 經鈞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46598號受理,近日以拍賣完畢並 作成債權計算書。綜上,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係第一次裁定後 之情事,故具狀聲請增加酌給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二、按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就被繼承人遺產之數量、 價值、遺產管理人擔任期間、已為及將為管理行為之繁簡、 付出心力等一切情狀為通盤之考量,並非單以被繼承人所遺 財產價值作為計算基準。
三、經查,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前已向本院聲請酌定 遺產管理人報酬,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8 號裁定其遺產 管理人報酬50,000萬元等情事,經本院調取該裁定核閱無誤 。另觀之該前案聲請狀所具事實及理由第四項略以「分割共 有物訴訟結束後,對造(共有人即利害關係人)徐曉音稱會 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就共有物變價拍賣,但至今其仍未聲請 強制執行,故聲請人先行具狀聲請酌定本件管理報酬。並請 考量聲請人已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調查、受理債權陳報及管理 、公示催告及進行訴訟,及後續強制執行(變價拍賣)與移 交國有財產署等情所投入之時間與人力」等語。四、據此,有關共有物變價拍賣之強制執行,自屬本件可預見之 後續遺產管理必要程序,前案審酌後所核定聲請人之遺產管 理人報酬數額,其範圍應已涵蓋此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不 應以執行相關職務為由再聲請追加核定報酬,且綜觀其在前 案及本件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事務之過程及所提出之相關 處理資料,亦不足認定前案所核定數額尚屬過低或有所不當 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再酌定追加其遺產管理人報酬,難認 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