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79號
CYDV,109,司催,79,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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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勇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 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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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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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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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聚陽實業股│聚陽實業股│109年6月22日 │18,900元 │RA0885137 │受款人:勇│
│ │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力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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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 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另 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 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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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