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69號
CYDV,109,司促,11269,2020092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佳耘 

債 務 人 王菁菁 

債 務 人 李欣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6,850元, 及其
  中506,850元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109年8月17日止,按年
  息0.9%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9%計算之利息。 及自109年3月2日起至109年8月17止,
  按年息0.09%計算之違約金, 與自109年8月18日起至109年9
  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之違約金, 與自109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整,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