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一三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賴景錄管理人賴豐秋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九十四號 複 代理人 乙○○ 住 被 告 戊○○ 住 庚○○ 住 甲○○ 住 己○ 住 右四人共同 李淵源律師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二三一號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丁○○ 住 兼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彭月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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