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大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智午等3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在本院刑事
庭把原告對於被告蕭智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庭審理後,
追加呂財旺、莊能通等2 人為被告,並且先位聲明請求⑴被告蕭
智午、呂財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4,882 元及其遲延利息
、⑵被告蕭智午、莊能通連帶給付1,953,812 元及其遲延利息;
備位聲明則以不真正連帶的法律關係為同前述金額的請求。原告
既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庭後,為前述追加,自應該依法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58,694 元,應該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原告在為前述追加時沒有一併繳納。本
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
到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全
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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