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08號
CYDV,104,訴,408,20200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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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江冠瑩 
被   告 袁火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新台幣壹拾捌壹仟肆佰柒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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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