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97號
CYDM,109,訴,397,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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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俊鴻




指定辯護人 詹忠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4289號、第4530號、第4531號、第453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俊鴻自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同一犯罪之 虞者,嫌疑重大,得予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 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3項、第8條第3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罪嫌重大 ,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 認逃亡、勾串證人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10款,自民國109年6月24日起羈押,並經本院審理 中先此敘明。
二、按所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 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 認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46年臺抗字第6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查:
(一)就犯罪嫌疑重大言:
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對於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第8條第3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等罪坦承不諱,核與卷 附證人即購毒者劉峻呈證述相符,此外復有微信對話內容可 佐,是被告上開罪嫌重大,即堪認定。
(二)關於羈押法定事由及必要性言:
被告所涉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有相當理 由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及證人、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重,雖目前被告相關犯行均已調查完畢, 而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然被告雖提出具保,迄今未有可 到庭為其具保之人,是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僅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輕微之手段,仍無法達確保將



來審判繼續進行或刑罰執行,故為保全將來審理程序之順利 進行,仍有對被告裁定羈押之必要。
三、本院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09年9月24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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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