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政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3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政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寄至上訴人即被告賴政隆之住所,因未會 晤本人,於民國109年8月6日由其同居人即其父收受,上訴 人於109年8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 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