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21號
CYDM,109,單禁沒,21,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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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瀧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108年度偵字第
463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另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 之(參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 。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632 號被告林明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而 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6月27日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 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毒品1包,經送鑑定,其結果檢出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6月18日嘉朴警偵 字第10800105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證,足證聲請 人聲請沒收銷燬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違禁物,至 為顯然。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 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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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