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106號
CYDM,109,交附民,106,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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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艾瑪斯路易(摩洛哥籍)



被   告 沈游德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艾瑪斯路易對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0號,被告沈游 德義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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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