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大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鴻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淑霜、蕭婉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不服民國109 年8 月27日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6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
98,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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