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楊水碧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364,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