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72號
NTDV,109,婚,72,20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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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寶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素蕊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
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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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