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林文助
相 對 人 辜清祿
相 對 人 鄧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辜清祿、鄧敏慧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相對人鄧敏慧之債權,經設 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7月1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32萬元 。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8年10月16日。 (四)清償日期:108年10月16日。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每百元日息1角。
緣相對人鄧敏慧於108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360萬元,約 定於108年10月16日清償,並開立同額本票及設定上開抵押 權為擔保,詎屆期相對人等並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為證。三、本院於109年9月15日通知相對人等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 知業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等,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等逾 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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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財產所有人:詳備考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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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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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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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投縣│竹山鎮 │竹圍子│硘 │ 422 │ 331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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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鄧敏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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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範 圍 │
│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材料及用途 │ │
│號│ │ │屋層數│合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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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1│南投縣竹山鎮竹│住家用│一層:92.4 │ │全部 │
│ │ │圍子段硘小段│、鋼筋│二層:97.02 │ │ │
│ │ │422地號 │混凝土│三層:43.56 │ │ │
│ │ │--------------│造、3 │合計:232.98 │ │ │
│ │ │鯉南路2之118號│層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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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辜清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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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