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錫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思吟即劉冠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柷彣即劉冠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子鋐即劉冠輝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即劉冠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冠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3年9月25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86,105元,及自民國97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
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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