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怡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4,423元,及自民國109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7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9年7月30日起,其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
攤還之本金金額,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即自
民國109年7月30日起,以新臺幣3,19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
72計算,自民國109年8月30日起,以新臺幣6,406元按年利
率百分之0.972計算,自民國109年9月30日起,以新臺幣9,6
4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7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3個月
至6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利率百分之0.972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
按年利率百分之1.94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
連續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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