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585號
NTDV,109,司促,6585,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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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怡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4,423元,及自民國109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7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9年7月30日起,其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
  攤還之本金金額,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即自
  民國109年7月30日起,以新臺幣3,19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
  72計算,自民國109年8月30日起,以新臺幣6,406元按年利
  率百分之0.972計算,自民國109年9月30日起,以新臺幣9,6
  4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97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3個月
  至6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年利率百分之0.972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以現欠本金餘額
  按年利率百分之1.94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
  連續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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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