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573號
NTDV,109,司促,6573,2020092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大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5,8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
  最高額度),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
  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2月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
  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
  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30,001元至60,00
  0元之間者,需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
  整,約定於民國96年8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㈣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
  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率
  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
  為止。
  ㈤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金卡
  款18,191元(占總債權15.75%)、信用卡款45,216元(占總債
  權39.15%),信用貸款52,091元(占總債權45.1%),總債權金
  額為115,498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現金卡
  款本金16,676元、信用卡款本金41,451元、信用貸款本金47
  ,751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
  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
  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
  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
  金。
  ㈥依金管會108年8月12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2725440號函規
  定對「債務協商失敗或依協商方案繳款毀諾者之持卡人」自
  108年9月1日起不得再計收違約金,故違約金請求僅至108年
  8月31日止。
  ㈦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
  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
  予敘明。
  ㈧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信用卡申請
  書、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大國  │自民國96年2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20│
│  │16,676│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4│
│  │   │     │月1日起   │      │.99      │
├──┼───┼─────┼──────┼──────┼───────┤
│ 002│新臺幣│張大國  │自民國96年2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20│
│  │41,451│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4│
│  │   │     │月1日起   │      │.99      │
├──┼───┼─────┼──────┼──────┼───────┤
│ 003│新臺幣│張大國  │自民國96年2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47,751│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張大國  │自民國96年2 │至民國108年8│按月計付新臺幣│
│  │41,451│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30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張大國  │自民國96年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47,751│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者依 │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20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