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明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36,097元,及其中新臺幣34
,542元,自民國109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4.99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86,11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09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9
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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