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538號
NTDV,109,司促,6538,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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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洪至儀 

債 務 人 洪文玉 

債 務 人 陳美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4,348元,及自民國109
  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9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
  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
  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
  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
  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洪至儀於民國101年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洪文玉
  陳美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6筆,共計新臺幣170,29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
  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至儀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
  國109年5月7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54,348元
  及自民國109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
  和自民國109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洪文玉陳美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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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