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06號
NTDV,109,司促,6406,2020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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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友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孟維兼林素慧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永宏兼林素慧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奕丞即林素慧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懿即林素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孟維陳永宏陳奕丞陳思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素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1月20
  日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孟維陳永宏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63,125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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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