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252號
NTDV,109,司促,6252,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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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志隆即石秋田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麗君即石秋田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瓊瑤即石秋田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蕙萓即石秋田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麗紅即石秋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石秋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7年7月13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104,70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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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