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儒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0,25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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